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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7日 17:3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分制的教学安排

第二条  学校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每学年设置2个学期。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保留有正常学籍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学校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6年,休学(包括休学创业)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进程原则上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要求及日程安排,相关系(部)组织讨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经系(部)产教结合指导委员会审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

(二)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在制定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前两周由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产教结合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一)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变化,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教务处也可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要求,安排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系(部)产教结合指导委员会审查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草案,经教务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

第七条  在制定、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各系(部)应制定出专业学习指南和相关课程的基本要求和课程标准;同时应写出各自开设的选修课的课程简介,以便学生选课。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

(一)理论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和非限定选修课程3大类。

(二)实践课程均为必修。

第三章  学生选课程序

第九条  学生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和学习进程。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实训)分别开课的,应同时修读。

第十一条  必修课按人才培养方案进程修读,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跨年度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课程达到下一年级全部教学计划要求,并全部合格者,可以申报跳级。

第十二条  学生可结合自身特点、志趣,在选修课程(综合素质拓展课)范围内,灵活自主地选择修读课程。学生需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取选修课学分,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考核者,所修课程不计学分。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在前5个学期全部完成综合素质拓展课的选修学习,未完成者将不再安排选修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需持学校医务所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体育教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课转修保健课,参加指定的体育锻炼,经考核合格,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及学分的获取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理论课程

理论课程考核分集中考核和随堂考核2种方式,两种课程(考核)的教学质量要求相同。集中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原则上每个班每学期集中考核课程门次不超过4门。

1.集中考核课程

集中考核课程总成绩按100分评定,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考勤成绩、作业和实验成绩等,期末试卷由课程所在系根据课程实际采用笔试、机考、实操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

2.随堂考核课程

原则上学校不印制试卷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评定成绩,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5级评定。成绩评定可依据学生平时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课堂提问情况、实验(实训)完成情况和随堂测验情况综合评定,也可以试卷考核形式评定。

(二)实践课程

1.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5级评定。

2.成绩评定要考虑学生平时表现、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成品质量、实践操作和技能测试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表现比例不高于25%、报告或成品质量不高于25%、实践操作和技能测试成绩不低于50%。

3.理实一体化教学课程

理实一体化课程根据课程性质要求记录成绩,考试课成绩以总成绩100分计;考查课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5级评定。理实一体化课程考核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各部分的赋分比例由课程所在系(部)根据课程内容要求而定。

(三)学生应按时参加相关教学环节的学习,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该教学环节总时数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等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学生该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资格。

(四)获得学校统一组织报名考试的下列证书之一者,自获得证书之学期起,其后续成绩可免试登录;或参加学校每学期进行的英语课程考试(考核),按其考试考核(考核)的成绩进行登录。

1.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425分及以上)者,成绩按98分或“优秀”登录;

2.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425分及以上)者,成绩按95分或“优秀”登录。

(五)参加学校认可的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其成绩登录按学校《关于全面开展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教育互通课程规定的通知》执行。

4.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自动获取相应学分。

(一)理论课程: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5;

(二)实践课程:学分数=教学周数;

(三)课程学分数分别按课程所在学期课时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最小计算单位为1。

第十六条  学期考核成绩

(一)学生学期考核成绩采用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制,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作为提前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评定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评选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根据学生课程成绩和课程学分计算:

(三)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5级评定的课程成绩应换算为百分制进行计算,换算标准为:

1.优秀,90分;

2.良好,80分;

3.中等,70分;

4.及格,60分;

5.不及格,50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补考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者均需补考,对学生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一)学生修读某理论课程内容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正常毕业,以结业处理。

(二)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没有正常补考资格,只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前第二次补考。

(三)结业离校后的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两年内参加由学校安排的毕业生不及格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第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需持校医务所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需提前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二)缓考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实际成绩录入,并予以标注。

(三)应参加而未参加缓考的学生,可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前第二次补考。

第十九条  免修与辅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绩点(加权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可于该课程考试前3周,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考试。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同意,课程所属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否则,必须参加正常修课。

(二)政治课、军事理论及实践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经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数在425分及以上,或获得河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的学生,可免修后续《英语》课程。

(四)参加学校认可的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由相关教学系(部)确认,免修课程按《关于全面开展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教育互通课程规定的通知》执行,获得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所获得的折算学分,经学生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冲抵相应选修课程或综合素质提升课程模块学分。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生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成绩合格的计入成绩档案并专门标注。学生修读的网络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并可以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经学生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评估审核后予以计入成绩档案并专门标注。

第二十条 试卷成绩查询

学生如果对试卷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在开学第1天写出查阅试卷申请交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教务处将名单汇总,通知课程所在系(部),于开学第一周将查阅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绩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中给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学生毕业前对该课程予以补考。

结业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不合格课程补考,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本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重新予以记录。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业警示

(一)学生一学期内未达到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7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二)逐学期累计,未达到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8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三)教务处于补考结束一周内统计符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填写学业警示单,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索取回执。

第二十三条  休学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给予升级,学生累计学完下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跳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批予以留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达到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50%者;

(二)逐学年累计,学生未达到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60%者。

学生学期内未达到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40%者,经学校审批予以降级。

第二十五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留级、降级超过两次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不含6年)者。

第二十六条  转学

(一)转学学生需持由原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到教务处备案,在原学校所修与我校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经学生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同年级学生此前已修读过的相应必修或选修课程成绩(但不得替代转入学校以后须学习的课程),在原学校已修读过的其它课程的成绩可带入本校。

(二)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不再重修。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

(一)申请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转专业学生,原所修专业与新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经学生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或选修课程成绩,其它课程的成绩带入新转入专业。

(三)转专业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新专业前期课程不再重修。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办法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二十九条  未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毕业者,超过标准学制规定的时间在校学习,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有不及格课程者,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的学生在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经学生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后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可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对于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和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级开始执行,2017级前仍执行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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