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各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教学系(部)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实习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系(部)要将学生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学生实习用车安排和实习质量监控。
第五条 对集中安排的实习任务,教学系(部)要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教学系(部)要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六条 教学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并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和质量。
实习开始前,教学系(部)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组织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教学系(部)要与实习单位充分沟通,和实习单位一起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证明材料和接收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证明材料,获得所在教学系(部)的批准。
(二)教学系(部)应认真审议学生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生顶岗实习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要求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教学系(部)亦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负责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校将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教学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教学系(部)要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教学系(部)要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到单位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由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三条 教学系(部)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做下列禁止规定:
(一) 禁止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禁止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禁止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禁止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禁止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禁止将学生实习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系(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也不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财物作抵押。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纪律,认真做好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工作,要防火、防盗,不准参加打架斗殴,不准赌博,不得酗酒,不准参加一切不良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和个人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教学系(部)要与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教学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一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系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学生必须按系部的安排统一住宿,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实习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实习考核与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学生认识实习由教学系(部负责)负责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并实施考核。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一)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后,根据所在单位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写出实习报告,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情况做出书面鉴定。
(二)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课程的学习,校内教学任务中的课堂教学环节所涉及的内容,由学生本人在实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指导(发邮件、打电话),通过自学相应教材完成;实践环节的内容对应实习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三)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所涉及的校内理论课程必须进行考核,由课程所在教学系(部)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将参加实习学生名单发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四)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依据其实习报告、实习自我鉴定、单位鉴定等相关资料,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
(五)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实习报告、实习自我鉴定、单位鉴定等相关实习资料送达其所在教学系(部),教学系(部)进行考核评定者,其实习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对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而影响同时期校内实践课程可由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业成绩替代,不再另行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学生实习情况立卷归档。实习材料包括:
(一)实习协议;
(二)实习计划;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实习日志;
(六)实习检查记录等;
(七)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实习要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处负责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也可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执行之日起,学校原所有涉及学生实习规章制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