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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者:心理健康中心发表时间:2021-03-14来源:心理健康中心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隶属于学生处。

第二条 中心以解除大学生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中心免费为我校学生提供以下服务:

1. 个体、团体心理辅导;

2. 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络咨询等;

3. 心理健康普查;

4.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5. 心理健康专题报告与讲座;

6. 特色心理活动。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规范:

1.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耐心、认真的为来访者服务;

2.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

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的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不受损害为前提;

3.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

疾患的诊断,不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4. 在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5.在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中心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

6.在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辅导关系,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7.在咨询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做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条 心理咨询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后才可上岗,中心专职教师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工作,做到网站内容、中心公众号等宣传窗口定期更新。

第七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记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八条 中心专职教师根据学校工作时间,要保证按时上岗,兼职教师有学生咨询时要提前到中心并做好准备工作。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岗的专兼职教师要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经领导审批,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