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组成两人以上评估小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
第三条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后,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定期(每周一次,跟踪一个学期)对其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帮扶计划并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四条 对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仍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态,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如学生在正式复学期间,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其他危机事件,应立刻由学院联系家长送专业医院诊治。
第六条 本方案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