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生,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或教学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2.未经系部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擅自变动或不执行学期授课计划。
4.教学环节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
(2)上课迟到15分钟及以上,或未经批准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3)私自调整教学场所未作妥善安排,致使缺勤学生达半数及以上,或延误上课时间15分钟及以上;
(4)课前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延误上课时间15分钟及以上,或无法正常开展;
(5)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致使该课程的授课无法正常进行;
(6)上课时间内接打手机。
5.考试考核环节
(1)未履行请假手续,监考无故不到;
(2)监考迟到15分钟及以上;
(3)监考期间,因失职丢失试卷,或造成考场出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
(4)试卷命题出现原则性错误,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需要重新考试;
(5)考前泄露试题内容;
(6)擅自改动学生考试试卷或考试成绩,弄虚作假。
6.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因人为因素,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未经系部批准,擅自调课。
2.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3.未按要求上报各种教学材料,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4.教学环节
(1)不经请示,上课期间任意宣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2)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对学生课堂出勤情况不按规定进行考勤;
(4)无正当理由,上课时不带教材、教案、学生考勤册、必备教具或教学器材;
5.考试考核环节
(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试卷命题工作,延误试卷印制或考试;
(2)考试期间,不能严格遵守监考职责,存在迟到、早退、中途擅离职守等情节;
(3)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
(4)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试成绩单,或上报成绩单存在差错,影响学生成绩通知单的正常发放。
6.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因人为因素,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第四条 处理程序
1.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的部门,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差错)登记表》,报学校教务处。
2.对出现教学差错的责任者,由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由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一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部门评先资格;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教学差错二次及以上的责任人,取消当年个人评优资格。
4.对迟报、瞒报、虚报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者,经查证,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