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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11:3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任课教师在各教学环节的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从事全日制和成人教学工作的所有专任、兼职、返(外)聘教师。

第二章 教师上岗条件

第三条  在我校任教的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热爱教育事业,遵循教育规律,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以律已、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关心集体、实事求是。

第四条  理论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助理讲师以上职称。

第五条  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普通话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  新任教师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资格,应通过由系部组织的试讲考核。

第七条 上岗任课的教师应身心健康,有能力承担本岗位的各类教学工作。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八条  正式开设的课程应有完整的课程标准、近3年内正式或内部出版的教材。

第九条  新开设课程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主讲教师应具备有与新开课内容相关的专业素质或参加过相关的培训进修。

第十条  实验(实训)课程,应具备一定的实验(实训)条件;使用多媒体教室(包括计算机房)教学的课程,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在正式开通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教学对象的外语水平应符合授课要求。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周密的教学准备工作是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教师的教学准备要贯彻执行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学准备工作包括明确教学目的、熟悉课程内容、指定教材和主要参考书、了解学生情况、选择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编制教学日历、撰写教案等。

第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通过备课,要做到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熟悉教材内容,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并根据学生实际水平,考虑选用适当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确定作业和实验内容等。

第十三条  高质量的教案是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或制作电子教案,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教案纸写出教案。教案内容要反映7个方面的要求:明确教学目的,教学过程, 重点难点的确定和处理,教学方法设计,布置作业时间分配、板书设计, 课后小结。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知识、掌握技能和提高素质的主要形式,是直接关系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在认真备课的基础上,遵循教学原则和规律,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讲好每一堂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实施课堂教学,杜绝教学上的随意性。课堂教学内容应当充实,紧密联系实际;讲课要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语言清晰,板书工整,组织严密;要启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启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不讲与课程内容无关的东西;教师在课堂上不准吸烟、不准酒后上课。教师无故缺课误课,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要严加管理,对学生在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要加以制止,对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

第十八条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教学基本功,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得留特殊发型、化浓妆,穿戴要得体。课堂上严禁吸烟,不允许坐着讲课。举止文雅,态度和蔼。

第十九条  教学方法要合理,教学形式应多样化。每次授课的信息量应均衡,难易、深浅安排均衡合理,对学时的利用要充分、有效、合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通过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云课堂、雨课堂等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和谐、民主、生动、活跃的课堂氛围。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语言要文明、准确、确切,不准对学生进行讽刺、谩骂、挖苦,不准使用低级趣味的语言和讲政治笑话等。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教学用语要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性强,语言精练、流畅、生动,语调明亮,快慢适度,要讲普通话;板书设计合理,字迹工整;教态端正自然、真诚亲切。

第六章  习题、作业与课堂讨论

第二十三条  习题课是帮助学生消化、巩固所学知识的必要环节。习题课上给出的习题应当有难度、有深度,并具有代表性或综合性,习题课要达到化解课程重点和难点、举一反三的目的。教师必须在习题课上答疑纠错,不得用做一般作业的形式消耗课时。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作业练习,精心设计,及时布置,细致讲评,使作业收到预期的效果。作业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深度、广度适当,数量适中。占用较多课时的大型综合作业,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做好准备,深入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讨论是重要的教学形式。课堂讨论必须有大量的信息交流及各种观点的碰撞,因此要预先制定讨论计划,向学生提供讨论题目或分析的案例,确定讨论方式,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课堂讨论应以学生发言为主,教师要有效引导、控制讨论,并对讨论过程和所讨论的问题加以点评总结。学校鼓励教师在适宜的专业、课程实行研讨式教学。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按时批改课外作业并给出成绩。学生的平时作业成绩,应当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七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针对性地阅读和练习,提高学习效率。辅导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各任课教师应努力克服重讲课、轻辅导的思想,端正对辅导活动的认识。

第二十八条  辅导包括随堂辅导、单元辅导和迎考辅导。任课教师要把握各种辅导的不同特点,把辅导内容纳入授课计划,适时地组织辅导教学活动。教师在课外辅导工作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课下有义务答复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咨询,对学生辅导和答疑应以个别进行为主。具有共性的问题视需要可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辅导答疑。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搞好实践教学工作是有关课程教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主要形式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练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一条  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内容,应有课程标准、指导书、任务书、报告(总结)提纲等教学资料,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课程实验、计算机上机操作应在实验室、机房、实习基地或相关单位完成。教师应认真组织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批阅实习或实验报告并考核成绩,总结实验、实习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组织教学,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应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进行实验,正确使用设备,爱护各类设施;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上机实验业务,并协助处理学生操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考勤,严肃实验操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有权视情节做出处罚;操作实验结束后,要及时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四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毕业前进行综合训练和模拟从业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范要求详见学校制定的《校外实习管理规定》、《毕业设计管理规定》等。 

第九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五条  除实践教学环节外,其他各类课程的学习效果均要通过考试考查加以评价。考试可以通过机考的形式进行,鼓励系部和教师进行考试考查等考核形式的试点。

第三十六条  试卷命题或者机考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试题量应与限定的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第三十七条  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任课教师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要求,主动探讨、改革考试方式。

第三十八条  每门课程进行期末考试时,命题教师应按学校的规定命题多套试卷或建设一定题量的试题库,其题量和难度应基本相同,且尽量避免试题的重复。机考考试要有定量的试题库。

第三十九条  复习备考期间,任何教师均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教师有意或无意泄露试题均属教学事故,要承担相应的教学责任。

第四十条  教师参加监考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考场考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期末考试的阅卷工作原则上应在各系(部)的办公地点以集体批阅的方式进行。个别课程试卷只能由任课教师批阅的,也应在本单位的办公地点批阅。参加阅卷的教师应认真、细致地工作,对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要对学校和学生负责。机考考试系统要便于合理、公正评价学生。课程主讲教师要负责填写成绩报告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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