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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11: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是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组织安排的、教学督导与咨询的非职能机构,在教学中起着检查督促、桥梁沟通、咨询参谋等作用。

第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方针:围绕教学中心,深入教学第一线,主动、认真、严谨、公正、公开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全体教师要配合和支持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的工作,重视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聘任,在从事一线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经验丰富、熟悉教学规律、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教学督导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15人以内,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教育教学督导室安排专职秘书协助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可提出辞职。

第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受教学副校长领导,配合教务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范围以全日制教学为主,同时兼顾成人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任务和职责:

1.根据每学年(或学期)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配合教务处对全校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组织管理和教风、学风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咨询。

2.检查有关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发现和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为教学评优积累资料,并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3.检查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对期末考试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价。

4.收集教师、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反映和意见,向学校反映基层的教学情况,提出深化教改、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5.协助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组织“公开课”或“示范课”、“优秀课”等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6.向教务处提出有关教学事故(事件)的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

7.完成学校和教务处交办的有关教学督导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方式应灵活多样,根据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可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检查教学文件和资料;

2.听课;

3.现场考察实验实训等技能培训情况;

4.巡视考场;

5.抽查试卷;

6.抽查成绩登录;

7.召开师生座谈会;

8.书面问卷调查;

9.个别访问交谈。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学校安排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听课,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应填写听课记录表,由教育教学督导室汇总后处理或反馈给各教学系(部)。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可以参加学校、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教学情况讨论会和各种教学会议、教学活动及专题调查研究等,提出改进日常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每学期至少完成24学时听课(含公开课或观摩课)任务,完成听课任务,按照25学时、每学时40元标准发放津贴;未完成听课任务,按照每学时50元标准扣发津贴。超额完成听课任务,超出部分按照课时费标准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参加的其他教学督导活动,可以适当发给报酬,每学期末,根据全学期督导组成员的工作情况,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提出方案,校长批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进行,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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